天赋人权,源于拉丁文jus nafural,应译为自然权利,中国早年译成“天赋人权”,后一直沿用,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。 天赋人权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、自由、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。由荷兰的格老秀斯、斯宾诺莎,英国的霍布斯、洛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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